我与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等被告就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的官司已经打了三年多了,可该案依旧是冤假错案没有被纠正。一审的法官张芸曾违反《法官法》担任着泉湖镇政府司法调解组人员,与泉湖镇政府是熟人关系,而泉湖镇政府又是本案的被告,张芸应该是自行回避人员,其不应该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她作出的判决明显有失公平,我对一审判决不服后上诉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二审法院法官赵建兵、崔莉娟、刘倩更是故意认定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出具的假证据作为断案的依据,枉法断案((2021)甘09民终60号判决书),对二审判决结果我依旧不服,申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何星君、周叶梅、高华依旧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所作判决前后予盾,他们枉法断案,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2021)甘民申2012号民事裁定书),对此我申请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此案,而该检察院检察官赵丽娟受理后认为审判人员张芸虽然担任着泉湖镇司法调解组的人员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47条有关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1条的规定,对二审法院违法认定的事实也故意认定为正确,对此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酒检民监【2022】1号),对于这种情况,我又申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复查此案,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对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和一审法官张芸没有自行回避的违法事实已及二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事情并没有进行全面实质性的审查,只是让我苦苦等了足足四个月,等来的只是这么一句话“经初核,你的申请不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6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复查的情形,按规定不再予以复查,特此告知”,而我申请书上提及的审判人员组成不合法、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同案不同判等诸多问题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提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更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应当提起检查建议或抗诉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6条第一款的内容为当事人有新证据只会对案件有更多帮助,这一条并不是对本案不予复查的借口!法律规定凡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都应当自行回避,其不但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本案认定的306.48亩公共面积土地没有征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应二审法院出具的字具证明已经征收了包括公共面积和确权面积在内的土地,574.27亩土地加上306.48亩土地的面积之和已经大于了泉湖村三组分配方案上的总征地面积836.18亩。这样一个漏洞百出、错误的书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审法院法官赵建兵、刘倩、崔莉娟故意指使被告酒泉市自然资源据肃州分局出具漏洞百出的文字说明作为所谓的证据而认定事实(二审判决书第11页是这样写的“经法院通知,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于2021年1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1份,载明‘2019年3月18日,我局与泉湖村委会签订了巜肃州区泉湖镇泉湖村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征收泉湖村三组集体土地574.27亩,我局按约定支付了土地征收补偿款,对泉湖村三组剩余的集体土地至今未征收,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574.27亩加上306.48亩,二者面积之和已经大于了泉湖村三组总的征收面积836.18亩,二审各被告已经承认836.18亩土地中,529.92亩的确权面积已经征收了,306.48亩是穿插于确权面积之间的沟、渠、路、埂以及宅基地等公共面积的土地,土地征收向来是成片征收,根本不存在只征收耕地而不征收耕地之间的沟渠、路、埂等面积,征收土地协议中574.27亩面积已经大于了确权面积529.92,那多出来的土地不就是没有确权的公共面积吗?可就是这么一个小学生都会算的数学题,却难倒了一审、二审、省高院以及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的裁判人员。2021年1月21日,二审庭审中,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对“306.48亩公共面积有无签协议不清楚,306.48亩有无征收不清楚”,泉湖镇政府和泉湖村委会更是不清楚,就连泉湖村三组的组长也不清楚(二审庭审笔录第八页)。看来他们为了损害我的利益不惜使用假证据进行枉法裁判。与本案相似的泉湖镇营门村八组的村民租种该组的土地种植花卉苗木,肃州区人民法院和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高院并没有判其遵守该组的分配方案,而本案的当事人我并不是泉湖村三组的成员,法院就更不应该判我遵守泉湖村三组的分配方案,同案应当同判。本案的判决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4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适用该条文的前提:①涉案当事人必须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成员,属于该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对象;②村民集体讨论分配的补偿款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补偿款。本案我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是国家对我的损失补偿,是国家给我的钱,不是泉湖村三组给我的钱,它不属于泉湖村三组讨论分配的补偿款。在庭审中被告称分配方案是根据村民自治决定的但我不是泉湖村的人,泉湖村三组的成员自治的结果对我没有约束力,所以被告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就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这么多人合伙制造冤假错案,该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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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决不允许鬼魅横行!
一个明显颠倒黑白的冤假错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居然也错上加错。本该起到监督作用的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竟然也沦为了冤假错案制造者的保护伞,这是不同寻常!不应该!
有错不究,压案不查,有案不立,这么多的部门集体失声,装聋作哑,有些人的后台真够硬啊!
万事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把判决书发出来,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我看一眼基本能知道事实啥情况,如果是律师不行,我给你推荐一个,有的那律师也只是路扯淡的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是泉湖村三组的征收面积究竟是多少?从两份分配方案上来看泉湖村三组总的土地面积是836.18亩。其中,确权面积(耕地)为529.92亩,剩余的土地为穿插在耕地之间的沟、渠、路、埂等公共面积。庭审时双方都认可已经征收了574.27亩土地。这其中包括既征收了耕地,也征收了没有确权的面积,况且574.27亩面积已经大于了确权面积529.92亩。土地征收向来是成片征收,根本不存在只征收耕地而不征收非耕地的情况(这是常识)。二审法院“通知”被上诉人酒泉市自然资源局肃州分局并故意指使其出具假证明,并由此来认定306.48亩土地没有征收。他们故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我的利益。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也照猫画虎,故意违背事实,对本案应当提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未履行职责。
有些人啊,你别的不清楚了还可以理解,但你小学算数总得行吧?!
看吧,他们就是这样颠倒黑白的。说我没有证据证明306.48亩土地已经征收了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他们如此亵渎法律,颠倒黑白,故意制造错误。我多次举报都没有的结果,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说我的案子判的一点问题都没有。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也说我的案子判的很是正确,你们究竟是什么原因呢?你们如此结伙做事祸害我,我上辈子欠了你们的了吗?
以前听说过“天下文章一大抄”。说的是一些昏庸的学者东拼西凑出版一本所谓的经典指导、经验之谈,而误人子弟,骗取钱财,愚弄大众。法律文书本彰显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定纷止争,应是严肃严谨的一种文章,它万万不可东拉西扯,东拼西凑,那样既不能平息纠纷、化解矛盾,更起不到警示教育大众,反而引起群众的强烈反感,制作文书者也会遭到社会的耻笑,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
而现实是一些本起到监督作用的上级机构,他们玩忽职守,为了袒护下级,就把下级制作的文书,东拼西凑,东拉西扯后交给了当事人,把党赋予的监督权做了人情。
人的素质真的和身份地位和他拥有的财富无关,有的人劳苦一生坚守着他的善意,有的人衣着光鲜也遮掩不住内心的肮脏,执法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践踏法律、欺压百姓,那些看着像人实则鬼魅的东西终究会遭到报应……欺骗老百姓就是对弱势群体的欺压,欺骗是对善良的恶意欺诈,是对友善之风的一种亵读,每个人都应谨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吹恶小而为之。举头三尺有神明,否则你的丑陋迟早会暴露,你的厄运和报应迟早会到来!(本评论不针对任何人,不喜匆喷!)
补充内容 (2023-6-23 20:17):
勿以恶小而为之
《颠倒歌》
把一只鳖扔进黄色的便盆,他会自觉高贵。骑一头驴参加宫廷的舞会,它能自比王妃。阳光照不亮夜里的鬼。六畜难懂人间味。他以为总是他以为扁桃肿的比脑肥。当一条狗叼着骨头趴下,会看见它的尾巴。当踩扁一只螃蟹,再看它就发现一只王八。这世间众生多么的繁杂,话也瞎来,心也瞎。路也滑来人也滑,一不小心就踩粑粑!包谷地里一棵葱,装的比那棒槌大。……苍蝇专叮那无缝的蛋蛋,思想起来就采了一只野菊花。
有后文了吗?
抖音发起来,封了继续注册继续发,然后上诉搞起来,信访搞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