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盗窃团伙成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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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盗窃团伙成员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 张淑清)瓜州来嘉无业人员肖令明在嘉峪关纠集一伙青少年,自己以老大自居,合伙抢劫、盗窃,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抢劫罪、盗窃罪对该团伙成员判处有期徒刑。
肖令明是瓜州来嘉无业人员,他纠集一帮社会无业人员及离家出走的少年在社会上闯荡,自称老大。孙某于肖令明有矛盾。2008年3月12日晚8时许,肖令明、范立忠伙同未成年人沈某等人在嘉峪关市摩的酒吧将孙某打伤后,带至文化街区26栋1号,对其再次殴打后,抢走其V130手机一部,价值700元。13日凌晨3时许,肖令明、范立忠、沈某、马某等人又来到五一街区38号楼1单元,捅开一家地下室门锁,将室内的一辆捷安特山地自行车、四桶胡麻油、一口电饭锅盗走,共计价值1364元。2008年3月13日,肖令明、范立忠等人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抓获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在法庭上,四被告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最令人痛心的是今年才16岁的沈某,他对自己误入歧途后悔不迭。他说,他从小和爷爷生活,2008年才来到嘉峪关。由于和父母感情不深,发生矛盾后他就离家出走,加入了肖令明的帮派。在肖令明的带领下,偷过自行车,打过架,最终犯了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令明、范立忠,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又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沈某在抢劫犯罪中系从犯,未满十六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肖令明在抢劫、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各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一、被告人肖令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二、被告人范立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三、被告人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四、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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