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两人被判有罪

夏午阳 2,275 阅读

酒钢某公司两职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近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管制和免于刑事处罚。
吕某和邹某均系酒钢某公司职工。吕某2004年间从他人处取得“HONGQING”牌双管猎枪一支。后于2007年10月将自己非法持有的该枪支借给邹某。公安人员于2008年2月6日从邹某的吉普车上查获“HONGQING”牌双管猎枪一支、56式军用步枪子弹36发、猎枪子弹29发。后又对邹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搜出猎枪弹9发,猎枪弹填充物约500克,黑火药约20克,铅弹约1000克。公安人员当即对所查获和搜查的枪支和弹药予以了扣押和收缴。
2008年2月9日,吕某得知邹某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主动到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交待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案发后主动到公案机关交代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判处。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邹某管制一年;吕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对扣押的吉普车依法予以返还。
(摘自《雄关周末》记者马生强 张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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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漠雄鹰 1 楼

    幸好发现的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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