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公款三百万 自称领导拿大头
贪污公款三百万 自称领导拿大头
运管局出纳员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 )四年前因为贪污而畏罪潜逃的市运管局原出纳员刘文涛近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其自称大多数赃款被当时的单位领导拿去办公事,因为没有证据证实,法院没有采信。
刘文涛今年31岁,大专文化,1996年9月起任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纳员。2005年6月28日,刘文涛在上班时突然失踪,检察机关根据举报,发现其涉嫌贪污犯罪,遂立案进行侦查,并展开缉捕工作,同时通过刘文涛的亲属进行动员说服工作,争取其早日归案。2008年7月7日,刘文涛突然与家人联系,其父7月9日赶到成都与儿子见面。2008年7月14日,刘文涛被成都警方抓获并移交嘉峪关。2008年8月5日,刘文涛因为涉嫌贪污被逮捕。
2008年12月19日,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文涛犯贪污罪,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1月8日上午9时,此案在嘉峪关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6月至2005年6月,刘文涛在任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纳员期间,利用其保管、经手本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3397122.45元。破案后,追回赃款78012.58元。
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交的会计账页及会计凭证证明,被告人刘文涛收取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客运附加费、罚没款等公款后,截留公款不入帐的情况;司法会计出具的查帐报告证明,被告人刘文涛在任出纳员期间,由其负责保管的单位账户共短款3 682 122.45元;被告人刘文涛供述,自己在中国银行营业部以个人的名义开了一个帐户,将不入单位财务帐的钱存到个人帐户里。该帐上的钱,自已花了90余万元;单位领导先后拿走了248万余元,付款时没有办理手续。而刘文涛任会计期间的运管局负责人证实,他们从刘文涛处没有不打条据拿过现金,刘文涛截留公款不入单位帐的事他们不知情。
在法庭上,刘文涛辩解称,起诉书指控其侵吞的公款额中,单位领导以给单位办事为名拿走了248万余元,自己只花了90余万元。刘文涛从兰州聘请的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辩护称,检察机关指控的刘文涛贪污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的指控违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属客观归罪;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财务管理混乱、监管缺失,客观上滋生了刘文涛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刘文涛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能积极坦白交待所犯罪行,退还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调查认定,1997年6月至2005年6月,被告人刘文涛在任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纳员期间,利用其保管、经手本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3397122.45元,其中: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2657436.86元,公路运输管理费345562.75元,家属楼基建款125774.82元,单位现金94288.82元,罚没款57370元,客运附加费41829.2元,事故赔偿保证金3万元,单位职工住房款29500元,工本费、准驾证培训费、拖车费1536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78012.5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文涛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手段,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且刘文涛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刘文涛贪污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文涛辩解单位领导以办公事为由从其手中拿走公款248万余元的主张,单位领导否认,作为专业财务人员的被告人又不能提交任何形式的支付凭据予以证实,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认定被告人贪污数额不实的理由,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文涛有立功表现的情况经查不实,不予采纳。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刘文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检察机关从被告人刘文涛处扣押的赃款78012.58元,上缴国库;对尚未追回的赃款3319109.87元,继续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