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工商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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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位,我一小小个体户。去年开始国家规定不收取个体户工商管理费了,是个好事情!今年年检收取的会费却涨了,好像还能让人接受,只是有的收80,有的收50,让人觉得工商部门的公平让老百姓感觉很不可靠!年检要添一份表,就一张,要4元钱,好像也不觉的是个什么事,只能说现在物价上涨了!唉,谁让咱是小老百姓呢!气愤之余在这说说!另外有谁知道工商会费现在的详细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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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ulia122cn 1 楼

    呵呵,一张表4元钱,工商局怎么了,是破产前的挣扎还是干嘛
    这个钱凭什么收,让他出示收这个费的标准文件
    谁允许按这个标准收的
    让我说,这种问题,先问问清楚为什么区别收费
    为什么填写的表也要收4元钱(听到对方的回复,最好录音)
    然后自己查阅相关的文件,查不到,就打电话到省工商局咨询
    如果确属没这个收费标准
    投诉,必须得!!!!
    否则工商局永远这个样子
    永远以为劳苦大众好糊弄!!!

  2. 三月小雪 2 楼

    我年检领的表是两块钱,不过今年说证号要升级,收了两块钱的升级费,会费是六十,我就是想不通,以前在南市场还定期开会学习,从2008年开始就不开会了,去年收五十元的会费,今年又涨了,他们收的钱有谁知道工商会费现在的详细用途!还有收费标准和批文

  3. 游游 3 楼

    你不交钱就不给年检。工商局的出来说说会费交上是干什么的?

  4. 大漠刀客 4 楼

    对这个不太清楚~~~~~~~~~~~~~~~~·

  5. 祁连老农 5 楼

    甘肃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会费缴纳、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第四届五次理事(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管理暂行规定》鉴于《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文及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价费[2000]154号文作废,原有的《会费管理暂行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规范全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个协、私协)会费的缴纳、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八章十六条)。

    第一章 会员费缴纳依据

    第一条 我省各级个协、私协是依据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管理条例》和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管理条例》及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第一条“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规定,各级个协、私协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一定的会员费,是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条 我省各级个协私协是广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己的组织,代表着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根本利益。肩负着团结、组织、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任务。因此,凡经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私营企业,应当积极、自觉地加入各级个协、私协组织,并对自己的组织予以大力支持,除享受会员权利外,也要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及时主动地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员费缴交标准和留成比例

    第三条各市级个协私协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第二、第三条精神,在《章程》中合理制定个协、私协会费标准,在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同时,报省个协、私协备案。

    第四条 全省个协、私协会员费采取按比例留成和分级 管理的办法。即县(市、区)级协会按每年收取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会员费总数的30%上缴市、州协会团体会费;市、州协会按县(市、区)收取的会员费总数的10%于当年 11月底上缴省个协、私协团体会费。

    第三章 会员费缴纳办法

    第五条 各级个协私协负责按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擅自扩大会费收取范围。可按年或按季收取,也可在年检验证时一次性收取,还可由会员到当地协会自动缴纳。

    第四章 会费票据管理

    第六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第五条“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规定,省个协、省私协将按规定在全省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为做好新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衔接工作,新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从2005年9月1日开始启用,过渡期间个协仍使用10元定额《甘肃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个人会费专用票据》,私协仍使用《甘肃省社团、基金、集资、募捐统一收据》。2005年6月1日领新票据时,同时将过渡期间使用的票据存根全部交回省个、私协,并按收取会费总额的10%上交省个私协团体会费。

    条八条 票据的领取:票据由省个私协统一从省财政厅购买。各市级个私协统一从省个私协领取,统一管理,统一逐级发放。领取的票据,按有关规定逐级办理领签登记手续。领票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各市级个协、私协应在本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申报第二年的用票计划,并将本年度用完的会费票据存根如数交回省个协私协,办理结报手续后,领取新的票据。

    第九条 票据的使用:个协私协会费票据是会员缴纳会费的专用票据,使用时要加盖各级个协私协财务专用章,收款人员写清姓名。作废票据须加盖“作废”章,并完整保存,连同存根一并上交结报。省个协、私协将按财务有关规定定期做好票据缴销。

    第十条 票据的管理:各市、州、区(市、县)个私协应配备专职票据管理人员或指定专人管理票据,、设立台帐,切实严格管理,不得出现漏管、失责现象。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以外的其他票据收取会费,不得涂改、转借和伪造收费票据。凡使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票据收取个私协会员费的均属非法,会员有权拒绝,向省个私协举报。省个协私协票据负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并指导检查各级个协私协票据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个协私协为独立的会计核算单位,基层协会为该县(市、区)个协私协的报帐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级个协私协要将会费专户储存,单独核算,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但各级个协私协的会费管理,必须接受本级理事会的审查,接受同级工商部门的审计监督和上级协会的监督检查;每年年终上级协会应当组织部分理事对下级协会开支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该地个、私协向本级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当年会费收支情况,每届期满时要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本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会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各级个私协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开支。包括: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误工补贴;会员的宣传教育、文体活动、商务考察、参观学习、技术培训、会员的福利,救济慰问、聘请法律顾问、会员党团、工、妇组织建设,以及其他为会员服务的工作费用;本级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须由会费开支的其他费用;按规定比例上缴上级个协私协的会费。

    第十四条 会费开支由市、州、县(市、区)个协私协建帐列支,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凭有效票据报帐。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套支,严禁用于《章程》和规定以外的其他开支,严禁用会费投资开办与会员福利无关的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会费外借使用,也不得以协会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作财务等方面的担保。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第七章 会费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会费的开支必须由专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审批。重大开支或特殊需要须报会长审批或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省私营企业协会负责解释。《甘肃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管理暂行规定》及《甘肃省私营企业协会单位会员会费收取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6. 游游 6 楼

    工商局与社会团体(协会)

      工商行政管理局本是由国家公务员组成的行政执法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本应是由个体工商户自愿组建的社会团体。作为民间组织,协会本应履行“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具有行业性、民间性和自主性特征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独立自主地开展协会工作。

      可现实情况是在我国绝大多数省份,工商局与其挂靠的社会团体都是二块牌子一套人马,工商局即可以监督管理的名义执法,又可以假借社会团体协会的名义收费。尽管中国宪法和国务院的相关条例都明文规定“结社自由”,可凡是到工商局登记注册者无不遭遇“只要办照就是会员,就必须要先交会费”的现实情况,而首先要交付所谓的会费竟然成为工商局办照和年检的先决条件。

      因此,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出现一种非常奇特的,在世界范围内绝无仅有和独一无二的怪现象;不管你从事什么样的职业,也不管你做多大的买卖,只要你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年检,你就必得毫无选择的被迫缴纳有去无回的所谓会费,首先要满足于这些登记监管特权部门以权谋私和中饱私囊的欲望,你才能够顺利的登记注册领取到营业执照或通过年检。

  7. 游游 7 楼

    [i=s] 本帖最后由 游游 于 2009-3-24 20:59 编辑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力。

      依照中国政府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明文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依照《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文件)第20条的规定:1.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2.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然而,这样的法律法规针对工商局而言就如同废纸一样沦为毫无意义的一纸空文,针对所有的经营者而言,“结社自由”如同挂在天空中的月亮,仅仅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奢望和幻想而已。在工商局孕育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伊始就制定出极其荒谬的霸王条款;根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六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这种“只要办照就成为会员;就必须缴纳会费”的现实情况;绝对是当今世界上独一无二和绝无仅有的中国工商特色。

      更加难以置信的是,向这样即违反宪法规定又侵犯人权的强迫入会条例和强收会费行为,在经营者连年不断的投诉谴责中,在新闻媒体连篇累牍的揭露曝光中,在监督机构连续持久的整顿纠风中,竟然能够雷打不动、风雨无阻的施行二十多年,这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么?

      本来依照规定,工商局针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工商管理费主要用之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支出,可工商局还要另外针对个体工商户重复收取会费,一本营业执照竟然能收取多人的会费。为了谋取最大的部门和个人利益,工商局竟然把收取社会团体会员费作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还要纳入基层单位工作成绩考核中,积极鼓励和纵容基层单位强行摊派收取会费。

      工商局更是毫无顾忌的违反规定,把其利用行政监管职能强行摊派收取的全部会费据为本部门己有,绝大多数会费都成为其部门和个人利益福利费,只有工商局的各级一把手才有权支配和使用所谓的会费。显而易见,这完全是所有的经营者被迫缴会费,供其工商部门花费的一种赤裸裸的以权谋私和公权抢劫行为。面对如此有组织有预谋的部门乱收费行为,所有经营者在其监管部门的高压下都敢怒不敢言,言了也无用,暗地里无不怨声载道。<http://tieba.baidu.com/f?kz=550053594>

  8. sq_31531519 8 楼

    不知道工商部门的公仆们看了这该如何解释,可能没有人会说话的!有工商家的吗?

  9. sq_31531519 9 楼

    一张表4元,值钱啊!赤裸裸的一群狼!

  10. 陈生 10 楼

    有工商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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