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教育局、人事局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若干规定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教育行为,引导教师将精力用于学校和课堂教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就我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作出如下规定:
一、禁止在职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活动
在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学生为对象,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和业余时间在校内外从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教学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将被清理出教师队伍:
(一)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
(二)教师之间介绍、暗示、诱导学生,互相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的;
(三)为退休教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介绍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四)在职教师有组织地在家中或在外租用场地进行有偿家教,甚至组成有偿家教联合体的;
(五)在职教师以父母、子女、亲属的名义办班进行有偿家教的;
(六)在职教师为他人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课获取收益的。
二、严格规范教师教学行为
教师要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立足本职,把精力集中到上好每一堂课上、关爱每一位学生上来,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要积极倡导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无偿辅导学生,尤其是无偿辅导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清理出教师队伍:
(一)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言论的;
(二)旷教、随意停课、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的;
(三)以各种借口将学生撵出课堂或动员学生休学、转学、退学的;
(四)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用粗鲁言行对待家长的;
(五)向学生推销或违规征订教辅资料及其他学习用品的;
(六)利用教师职务之便索要、接受学生家长财物或通过家长办理私事的;
(七)不亲自批改作业将批改作业的责任推给学生或家长的;
(八)在工作时间酗酒或酗酒后从事教学活动的;
(九)在教学场所吸烟、在上课期间接听电话等影响正常教学行为的。
三、强化监督考核
1、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禁止有偿家教、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学校,第一责任人是校长。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学校、校长和教师之间要分别签订《师德师风建设诚信承诺书》。市、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设立师德师风投诉电话、师德信箱,接受学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师德师风的监督。每学期末学校要组织家长对教师的教学行为进行一次测评,不满意率达到三分之一者,考核将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2、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家长评教、学生评教相结合的师德考评机制,重点考查教师职业道德表现、教学态度和育人效果等,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不合格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学校要为每位教师建立师德建设档案,记录教师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表彰、奖惩、社会反映情况,作为奖励、晋级、晋职、聘任、交流等的重要依据。
3、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凡不遵守本规定仍从事有偿家教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终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实行高职低聘,降低相应工资待遇,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连续两年师德考核“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清理出教师队伍。凡学校贯彻执行本规定不力,发生损害教育形象的行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影响较大的,要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