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公民用血报销办法
酒泉市公民用血报销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酒泉地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暂行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可免费用血: 1、本人献血后,可免费使用两倍于献血量的血液,并优先用血。 2、累计献血量达到1000毫升者,本人终生无限量免费用血。 3、献血者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可免费使用献血者献出的等量血液。 4、无偿献血者的其它亲朋好友用血后可报销等量的血液调剂费。 5、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友的用血费用凭本人无偿献血证(可由用血医院填写用血记录并加盖医院相关公章,此手续也可省略);身份证(或户口本,如果均没有,则必须提供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及复印件;若献血者的直系亲属或配偶用血,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由辖区公安机关或其它机构出具);血费发票与血液调剂费发票,到献血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6、献血者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用血之后,按规定报血费与血液调剂费。 7、若献血在用血之后,按规定报血液调剂费,血费不能报销。 8、互助献血:亲友、同事、战友及社会等的互助献血,不分献血与用血的先后关系,一律报与所献血量相应数额的血液调剂费。 9、献血或用血过程中采用冒名顶替或任何违法舞弊行为等其它手段所获得的献血证、血费发票、血液调剂费发票等,均视为无效。 10、报销过程中提供的任何虚假证件、证明及介绍信函等,均视为无效。 11、医疗用血机构出具的用血票据内容(用血日期、姓名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得予以报销。若有涂改的,应在涂改处盖章。 12、报销过程中提供的任何经私自涂改的献血证、票据、证件、证明及介绍信函等,均视为无效,不得予以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