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累犯被从重处罚 四辆电动车换来三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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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累犯被从重处罚 四辆电动车换来三年刑
本报讯(记者马生强 张淑清)无业人员李永忠、常胜合伙盗窃4辆电动车,价值6000余元,因为是累犯,被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两人三年有期徒刑,而收购赃物的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李永忠是玉门来嘉无业人员。1989年9月曾因犯*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4月29日被释放。无业人员常胜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7月又因犯盗窃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12月9日,李永忠、常胜来到嘉峪关市体育馆,翻窗进入保洁组更衣室,撬开更衣柜,盗得现金100元。随后两人又将更衣室内“阿米尼”牌、“小鸟”牌两辆电动车盗走。两人将两辆电动车推骑到同乐市场谭某的电器维修店后,以550元的价格将两辆电动车低价买给了谭某。而谭某200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9月28日刑满释放。
2009年1月13日,李永忠、常胜再次来到嘉峪关市体育馆,撬开体育馆北侧楼梯间门,盗得“永久”牌电动自行车两辆,价值2300元。破案后追回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090元。
2009年1月17日,李永忠、常胜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刑事拘留,2月18日被逮捕。1月20日,收购两辆电动车的谭某也因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月18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李永忠、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均系累犯,依法应属盗窃罪“有其他严重情节”;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李永忠、常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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