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承包地起矛盾 司法所上门调解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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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承包地起矛盾
司法所上门调解息纠纷
本报讯(通讯员刘永进 记者 马生强)当前在农村,村民私下买卖宅基地、承包地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种行为明显违法,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近日,新城司法所就调解处理了一起农民买卖宅基地和承包土地的纠纷。
3月19日,嘉峪关市新城司法所接到新城镇野麻湾村七组贾某报称:2004年3月11日,他从本组村民钟某手中以6万元的价格买了宅基地一处连同地上6间房屋及承包地16亩,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现钟某反悔,要求收回自己的宅基地和16亩承包地,并答应返还贾某已支付的6万元宅基地及承包地价款。钟某已在贾某家住了一个星期,摆出一副不收回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死不罢休的姿态,贾某一家6口人正常生活被打乱,正常的农业生产也无法进行。贾某请求司法所尽快解决此事,化解矛盾纠纷。
司法所工作人员听了贾某的情况叙述后,立即赶到野麻湾村村委会,先从侧面了解了这两户的纠纷情况。村委会主任说,这件事情已经经过村委会的多次调解,都没有办法使矛盾双方满意,村委会也希望司法所来解决该纠纷。了解该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直接来到贾某家里,召集矛盾双方,当场解决此纠纷。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看了贾某与钟某签订的买卖宅基地及承包地的协议后,发现此协议没有经过村委会的认可,协议上只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贾某与钟某签订的买卖宅基地及承包地的协议明显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的向双方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最终,双方都意思到宅基地、承包地是不能买卖的。双方均同意接受司法所的调解,以便快速解决纠纷,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农业生产。
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矛盾纠纷分成两部分,先解决宅基地上的六间住房装修改造费用问题,然后再解决16亩承包地的问题。
经调查了解,贾某在2004年3月买来钟某的住房后,由于儿子结婚立即进行了装修改造,屋里院内收拾的井然有序,花了不少钱。现在双方的矛盾焦点是装修费用和院子南北过道和后院羊圈、牛圈的拆、留问题,在征询矛盾双方的意见后,经过对双方的耐心劝说,就此问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钟某承担贾某房屋的装修费1900元、暖气改造费300元,前门墙改造费2000元,自来水管改造费440元,合计共4640元,因为这些装修和改造是不能拆除的,如拆除就会造成资源浪费,引发更大的矛盾,因此便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由钟某折价补偿贾某,装修改造后的房屋钟某继续使用。对于院子里由贾某修建改造的南北通道和羊圈牛圈,钟某同意贾某拆除,改建所使用的原材料由贾某拉走,并将院落清理干净,按照要求的时间将院落交付钟某。
16亩承包地中,贾某已经种了3亩小麦、1亩塑料大棚,并已培育好7亩的洋葱苗,准备移植栽种。鉴于此种情况,为了避免任何一方遭受损失,尤其避免影响今年的农民的正常收入,司法所工作人员提出如下解决方案,即已种的3亩小麦,每亩地前期投入包括种子费、化肥费、播种费、人工费合计折价150元,由钟某一次性付给贾某450元,3亩小麦即时交由钟某管理、收割;7亩预留种洋葱的土地以每亩300元的价格出租给贾某,因为贾某已经培育好7亩地的洋葱苗子,如不及时移植栽种贾某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7亩地的洋葱由贾某负责管理、收获,并一次性付给钟某租费2100元;1亩塑料大棚今年由贾某耕种,在2010年初由贾某负责将地里石砂清理干净后交由钟某管理。双方均表示接受。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上午的调解,这起由于私下买卖宅基地、承包地而引发的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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