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xiedashi

自来水公司这样收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7-3-4 11: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酒泉刀郎 发表于 2017-2-28 10:46
我在我们小区的墙上看到过自来水公司收费员粘贴的呢个水费通知单

我也照过滞纳金的活,30多块钱的水费, ...

      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自来水公司还这样抱死守旧、不思进取,不敢在网上收费,难道真的就是为了能够收取更多的违约金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4 15:36:18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酒泉刀郎 发表于 2017-3-1 09:43
赶紧学习一下供电公司,人家的电费都能微信缴纳了,你们赶紧派出学习一哈啊。
这么个事情,又不是 ...

最起码学电力公司一样,不能缴费了发个提示的短信总可以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4 15:4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目前来说,城市供水是垄断企业 ,上面说的,与用户签订合同后如何如何,请问,这个合同你不签行不行,你有的选择吗?人家单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你能不同意吗?你不同意,你能自己打井吃水吗?其他的话不说了,大家都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3-4 17: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ysddyyj 发表于 2017-3-4 15:43
就目前来说,城市供水是垄断企业 ,上面说的,与用户签订合同后如何如何,请问,这个合同你不签行不行,你 ...

      社会之公平正义就是让这些个霸王条款给抹杀了!既然你们能按条款收取违约金,那你们也能不能按条款先通知用户;预存的水费用完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4 17:53:23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禽兽根本木人管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4 23:27:09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来水公司就是合法强奸犯,没人性的供水合同就是吸百姓的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5 07:21:20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所住的小区从来都没有看到过所谓的水费通知单,长啥样都不知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3-5 11: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春天的脚步 发表于 2017-3-5 07:21
我们所住的小区从来都没有看到过所谓的水费通知单,长啥样都不知道?

      那你们小区被强收了违约金的用户也不会少!关键是他们不通知就不能算是用户违约,通知了15日不交才能算是违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5 12: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受害多年了,只是没时间和无赖纠缠。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4年的旧东西早就该淘汰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是针对此的解释,是对民间借贷的具体司法解释,怎么就移花接木被滥用了,如果哪位大侠肯于打一场行政官司肯定赢。供水公司这么多年对群众的呼声置若罔闻,吃惯了霸王餐,根本不考虑怎么方便群众。现在越来越多的单位服务越来越好,群众的满意度越来越高,可就是供水公司厚着死皮脸不改。有关部门也该重视群众意见对供水公司好好查一查,这样的领导是不是称职,多年来的罚款都到哪去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5 12: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9-6 来源:本站 浏览:2832次 字号: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位列市发展改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原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水费额每日加收5‰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5 12: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收取的滞纳金应该全部退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5 12: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x自来水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
收取超过合理数额违约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x自来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荣县xx路xx号
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供应;自来水管道安装,维修;水表校验;零售水暖器材、茶水、小食品。

2011年12月23日开始接到部份消费者投诉该公司,没有与消费者协商,通过格式合同,对未按期缴纳自来水水费的消费者,按日收取应缴纳水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不合理,要求调查处理。经初步查明属实,3月14日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已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在为消费者办理供用水开户手续时,利用自己预先拟定并可以重复使用的《供用水合同》,在合同第九条中规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甲方可对乙方按日加收应缴纳水费千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标准既未与消费者协商,也未作特别说明或者采取其它方式提示。当事人所使用的《供用水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在合同中制订“逾期缴纳水费应交纳5‰的违约金”的依据是参考了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但在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明文废止了该条款。当事人参考的标准已经失去了依据。而“违约金”数额、计算方法的约定应当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予以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缴纳水费按5‰收取违约金的条款,既未与消费者协商,也未作特别说明或者采取其它方式予以提示,当事人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单方面规定缴纳5‰滞纳金明显不合理,应当视为未予约定,而消费者不签订该合同就不能得到供水服务。

从2011年1至12月,共收取逾期缴纳水费的消费者违约金44845.42元。上述违约金在缴纳6%的增值税2538.42元后计入公司的其他收入,再扣除合理的逾期付款利息2288.49元后,获得违法所得40018.51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代理人身份、委托权限等情况。                                               
2、《供用水合同》空白文本 1份,签订的合同2份,代理人和用户的笔录共3份;                                          
证明当事人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内容、以及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收取的情况。                                             
3、x自来水公司2011年违约金收取明细、收费情况统计结果表、x自来水公司水费发票、2011年1-12月记帐凭证复印件;                                             
证明公司2011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金额和财务处理情况。
4、其它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货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69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                                   
证明逾期缴纳水费合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本局认为:当事人虽然是公用企业,但在与消费者签订《供用水合同》时,也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

按期缴纳水费是用水消费者的义务,逾期不缴纳水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格式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合理的违约金数额、计算方法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按照贷款利率水平加收30%-50%计收。按照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按6个月贷款年利率6.1%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其合理的违约金收取标准为:在应缴水费额的基础上,每日加收0.254‰的违约金。当事人收取违约金的标准超过合理数额的19.68倍,实际应当收取的合理违约金数额为:2288.49元。

本局于2012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听证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与经营者订立协议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不得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以及《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九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责任的下列内容:(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的规定。在当事人收取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4845.42元中,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2538.42元和合理的逾期付款利息2288.49元后,获得违法所得40018.51元。

依照《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案件的查处、提供有关证据、主动更正合同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决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0018.51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荣县建设银行(户名: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51001617108050896989)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5 13:53:33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酒泉供排水 发表于 2017-2-28 17:51
尊敬的楼主:
      您好!你反映的“自来水公司这样收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问题,网友“璇之缘” ...

我的新房子买下两年多了,一天都没住过,月月水费比现在我们家的房子还多,经常还有违约金,最后物业与供排水相互踢皮球,谁都不管,我专门找了个修水的师傅来检查了,说是水表到用户之间的水管渗水,再就是水表有问题,换水表又不能换,妈的,你说说我该找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6 08: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来水公司套路深,还是赶紧回农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3-8 20: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yanxl10 发表于 2017-3-3 15:13
强烈建议在网上交纳。

坚决支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9 10: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忍忍吧,人家垄断性的,除非咱们不用水,否则都是人家说得算,再吱吱呜呜的立马给你断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3-9 13: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酒泉供排水 发表于 2017-2-28 17:51
尊敬的楼主:
      您好!你反映的“自来水公司这样收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问题,网友“璇之缘” ...

2005年的公告,现在都2017年了你们还没有改进么?作为一个普通用户,买房子住进去就有你们的水,问问你们什么时候和用户协商过,在我们入住的时候签订过在供水合同?上面有木有用户的签字?与时俱进一下吧,明明自己不改进还要搬条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3-9 20: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zxl110a 发表于 2017-3-9 10:25
兄弟,忍忍吧,人家垄断性的,除非咱们不用水,否则都是人家说得算,再吱吱呜呜的立马给你断水。。

      虽然自来水公司甘做缩头乌龟,不敢应对网友及广大用户提出的各种质疑,但也不会立马给我断水。谢谢关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酒泉在线 ( 陇ICP备15000578号-1|甘公网安备62090202000001号 )

GMT+8, 2024-5-4 03:39 , Processed in 0.027796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