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领导和队长狼狈为奸,一夜之间粮作物夷为平地

 火... [复制链接]
jqzbj 发表于 2013-7-19 11: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13-7-16 10:10
受害人田某提出赔偿金额3万元。
制种区种大田玉米,你是出于什么目的?
田某,你穷疯了吗?

田某人,绝对是嘎固狲,刁民,平安农村建设的祸害,一个老鼠害一锅汤的死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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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陌丶 发表于 2013-7-19 11: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额,刚不是说一半么?怎么又成整个被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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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邮电街 发表于 2013-7-19 12:16:50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樱飞雪 发表于 2013-7-19 09:14 人家还没急着对号入座,你这么迫不及待的,难道是有预谋的么?

目斯目斯,其实我就斯看看谁先坐不住咧,搞个小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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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籽 发表于 2013-7-19 12: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樱飞雪 发表于 2013-7-18 13:04
首先我要说果园所能站在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立场上看问题,并及时摆明自己立场,这是对我们广大 ...

楼主啊,你懂什么是调解吗,调解就是有一主持人,将行为人和受害人组织到一起,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在这个过程中,主持人只是引导作用,而不是强迫行为人和受害人怎样做,你说的明知受害人东西只值3000元,为什么让对方出4000元,那开肯定是行为人愿意的,因为调解成功了,行为人处罚就减轻了,有时候为了让从轻处罚自己的行为,行为人往往愿意出高于损坏价值几倍的赔偿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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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观察 发表于 2013-7-19 13: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今日观察 于 2013-7-19 13:24 编辑

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color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Red]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大家看看此条法律,派出所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是否派出所.......此处省略5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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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为是,自作多情!  发表于 2013-7-21 19:26
第三种情形中有“公然”二字,小朋友,你懂什么叫“公然”吗,要不找个叔叔问问,或者查查字典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13-7-20 15:50
发表于 2013-7-19 13:48
说了这多还不如狗的一个屁  发表于 2013-7-19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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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9256713 发表于 2013-7-19 13: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毁青苗好像触及刑法,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宁可让他坐牢,绝不私了,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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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你搞清楚事实,你到底长脑子没?  发表于 2013-8-2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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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观察 发表于 2013-7-19 13: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神州遨游说了这多还不如狗的一个屁,上述乃国家法律之条文,在你眼里却不如一个狗屁你你你你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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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张口把狗的屁都熏臭了  发表于 2013-7-19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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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 发表于 2013-7-19 14: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熹贵妃 发表于 2013-7-17 17:49
不管怎么样,私自砍人家的地总是不对的,纵然有村民的利益在前,应该给与当事人一个说法!

公正之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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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私自利的人相对来说的确公正了  发表于 2013-7-19 14:19
对你公正了吧  发表于 2013-7-19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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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 发表于 2013-7-19 14: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买了个表 发表于 2013-7-17 18:47
你把人家包谷地给砍了,人家吃什么?楼主让你朋友今年都去他家吃饭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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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 发表于 2013-7-19 14: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观察 发表于 2013-7-17 23:52
一句话,狼说地在理。。。。。。田在自家地里种啥都是合法地,高给人家砍掉,就是违法地,这是不争滴事实。 ...

众责不一定违法,大众有请,法无情       说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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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以类聚 说的正确  发表于 2013-7-19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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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817 发表于 2013-7-19 14:23:34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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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 发表于 2013-7-19 14: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杀手玫瑰 发表于 2013-7-17 17:49
对你很是无语,麻烦你看清楚点。去年造成这些田间杂株多的原因在种子公司,不是农户。是因为种子公司的亲 ...

看来是基层呆过地,说地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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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一根救命稻草,太及时了。  发表于 2013-7-1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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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介布衣 发表于 2013-7-19 14: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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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 发表于 2013-7-19 14: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法治在线 于 2013-7-19 14:47 编辑
果园所 发表于 2013-7-18 11:42
各位网友:
    首先,做为田某案件的主办人,在工作中没有做深做细,没能令受害人田某满意,在此深表歉意.作 ...


今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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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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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今日观察 于 2013-7-19 13:24 编辑


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4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color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Red]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破坏,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大家看看此条法律,派出所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是否派出所.......此处省略5个字




果园所你看此条是否正确       高建国承认于2013年7月9日凌晨1时许到25医院雇4个骑三轮车的人把你的玉米用镰刀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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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买了个表,装大尾巴狼,田德云给了你几十块钱?  发表于 2013-7-21 19:27
法治在线,狗屁,不要玷污了中国的法,你与田某,与楼主就是一丘之貉!  发表于 2013-7-19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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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明月 发表于 2013-7-19 15: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真相者不要乱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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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bin19830816 发表于 2013-7-19 16: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观察 发表于 2013-7-19 13:21
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 ...

我都不好意思说你是个法盲因为那样我觉得我自己掉价,还有什么话都不要胡说什么派出所...还省略五字,你真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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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遨游 发表于 2013-7-19 16: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钻法律空子真是游刃有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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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鑫战鹰 发表于 2013-7-19 17: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帖子很火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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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912220 发表于 2013-7-19 17: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姓田的一看就是个刺儿头,不但不要给赔钱儿且还要对他批评教育再罚点钱才解恨呢。真是太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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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邮电街 发表于 2013-7-19 18:06:20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在线 发表于 2013-7-19 14:44 今日观察 1

我觉得定性最重要的是看动机和目的:看他是为己还是为公,这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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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787082 发表于 2013-7-19 20: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305787082 发表于 2013-7-14 16:40
具体真相是什么?

遇到大头社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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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遨游 发表于 2013-7-19 20: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神州遨游 发表于 2013-7-19 16:53
楼主,你钻法律空子真是游刃有余啊。

宰人剔骨也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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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傻瓜 发表于 2013-7-19 23: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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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45637 发表于 2013-7-20 01: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果园所 发表于 2013-7-18 11:42
各位网友:
    首先,做为田某案件的主办人,在工作中没有做深做细,没能令受害人田某满意,在此深表歉意.作 ...

回覆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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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的太阳 发表于 2013-7-20 08: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两肋插朽木头棒还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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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观察 发表于 2013-7-20 13: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目了然。一方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污言碎语高声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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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给了你多少钱,勺娃子?  发表于 2013-7-21 19:28
聪明人啊,你竟然知道狐假虎威这个词,也还知道投鼠忌器这个词。  发表于 2013-7-20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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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观察 发表于 2013-7-20 13: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杀手玫瑰 发表于 2013-7-17 17:49
对你很是无语,麻烦你看清楚点。去年造成这些田间杂株多的原因在种子公司,不是农户。是因为种子公司的亲 ...

说地忒对,忒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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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jian-530 发表于 2013-7-20 13:49:41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肃州区邮电街 发表于 2013-7-19 01:06  你这样说让打了人还振振有词的某个人情何以堪,呵呵!

罢了,君子不气小人之气,不懂得接受异议的人,以后不再理会就是!人巴不得你回他帖,好把人家顶上天呢!写了点看似华丽,实则狗屁不通的东西,便对着镜子搔首弄姿,给镜中的自己大抛媚眼,甚而还要问上一句:我是不是最好的!?自恋到极度变态的程度,容不得别人一点反对,滑稽!无非就是拿点成语,搞几段摘抄,加上点驴唇不对马嘴的人文,历史佐料,凑出一锅大杂烩,看似五颜六色,实则生的生,胡的胡,烂的烂,这种东西给人吃了,除了增肥没有任何用处,有意思吗?热闹不凑也罢,他自会自生自灭!您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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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邮电街 发表于 2013-7-20 15:02:46 手机APP | 显示全部楼层
qijian-530 发表于 2013-7-20 13:49 罢了,君子不气小人之气,不懂得接受异议的人,以后不再理会就是!人巴不得你回他帖,好把人家顶上天呢! ...

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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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网人 发表于 2013-7-20 15: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使命召唤 发表于 2013-7-17 23:40
制种作物在生长授粉期至关重要,在此期间制种玉米周边绝对不能有大田玉米存在,否则将彻底破坏所有制种玉米 ...

胡说八道,这能算“紧急避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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